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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合伙制会计师业务所。一般合伙制会计师业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安排。
3.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业务所。有限责任制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业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业务所承当有限责任,会计师业务所以其全部财物对其债款承当有限责任。扩展资料会计师业务所是指依法建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业务所有必要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业务所的安排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业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建议建立的有限责任业务所。合伙业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一起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建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建议建立的有限责任业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建议、通过有关部门批准而建立的业务所。建议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业务所的债款承当民事责任,业务所以其全部财物对其债款承当民事责任。